| 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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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xtc.com.cn 2008年03月14日11: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纸即开型体育彩票(以下简称“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即开型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2]13号)和《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3]7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开型彩票,是指由体育彩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即买、即开、即奖、即兑的彩票,并且彩票系根据预先确定的奖金、奖级设置和游戏规则,在纸介质上印有兑奖符号并经保密覆盖并附加安全密码和可读条码的有纸即开型彩票。 第三条 即开型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回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体育彩票机构发行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以及参与彩票发行与销售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述体育彩票机构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隶属于省及省以下各级体育部门的专门彩票销售机构。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发行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即开型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发行即开型彩票申请,拟定销售实施方案,由总局彩票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省级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即开型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分散销售的模式,采用总局彩票中心建立的“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国范围内即开型彩票进行发行销售管理。 总局彩票中心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彩票中心和从事即开型彩票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执行,保证管理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十条 即开型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制定游戏规则,确定印制方案,统一发行。 第十一条 即开型彩票的名称、标识、规则和面值等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制定,任何销售组织或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即开型彩票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销售网点”),须经省级彩票中心审核批准,并签订协议,取得销售许可后,方可开展销售业务。销售网点须按照规定配备即开型彩票销售的设备及销售人员,并严格遵守销售管理的有关要求与规定。未经体育彩票机构许可,销售网点不得将其获得的销售许可、设备以转让、承包或其他方式交由他人经营或管理。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须持证上岗。各省级彩票中心应依据即开型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场所须悬挂总局彩票中心颁发或授权各省级彩票中心颁发的销售许可证,按照总局彩票中心和省级彩票中心的要求,对外公告即开型彩票销售日期、游戏规则及兑奖办法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须按照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和操作程序,通过终端设备确认、激活彩票。 经确认、激活的彩票,为有效彩票并可进行销售。 如出现无法确认、激活的彩票,销售网点须立即报告体育彩票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体育彩票机构批准,销售网点不得对其所配设备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更换、改造,故障维修和修护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以欺诈方式销售彩票,销售网点不得编造或夸大彩票及中奖的有关信息和宣传。 第十六条 未经体育彩票机构批准,销售网点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彩票。销售网点必须按彩票面值销售,既不得低于彩票面值销售、也不得高于彩票面值销售。 第十七条 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即开型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销售网点有义务对中奖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即开型彩票销售收入分别按销售总额的20%、65%、15%计提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 第十九条 即开型彩票公益金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彩票机构依据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进行资金结算。省级彩票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计提、上缴中央发行经费,确定支付网点的发行经费。各省级彩票中心应根据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网点发行经费管理办法,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报总局彩票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购买彩票须以人民币现金或个人银行借记卡方式即时支付,不得以其他资金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严禁赊款销售彩票。违反前述规定,一经发现,体育彩票机构有权撤销相应销售网点的销售许可、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兑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即开型彩票为唯一兑奖凭证,购买者应保证彩票在兑奖时完整、可识别确认。购买者在购买即开型彩票时,有权要求销售网点确认其完整、可识别。 凡出现票面残缺、兑奖区域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兑奖号码无法正确识别等问题的,均为无效彩票。由于体育彩票机构印制、存储等原因造成的无效彩票,体育彩票机构应收回无效彩票,并按购买者的意愿,或退还其所付款项,或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如对彩票是否有效产生异议或者销售网点无法确认真伪时,须经购销双方签字确认并当面封存,交省级彩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异议和提交销售网点确认真伪,必须在彩票的兑奖期限内向省级彩票中心提出,否则,体育彩票机构不予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即开型彩票的兑奖办法由省级彩票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彩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总局彩票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兑奖有效期内,中奖者提出兑奖要求,兑奖彩票经验证和确认后,体育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应即时兑付,不得拖延。体育彩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保管未兑奖的中奖彩票、也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办理兑奖事宜。中奖信息及金额由体育彩票机构按照有关彩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体育彩票机构根据彩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销售情况,确定即开型彩票的销售截止日期,并提前三十天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即开型彩票销售兑奖终止日期为截止销售次日零时起至第30天24时止之内,具体兑奖期限以相应公告为准。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并且不退还购买款项;弃奖奖金按照彩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省市彩票中心统一设置奖池;全国统一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置奖池。奖池资金由弃奖奖金、以及按规定奖组或结算周期计算的实际返奖比例低于规定返奖比例部分的资金组成。 第二十八条 奖池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即开型彩票返奖,包括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销售人员在已兑付的中奖彩票上须进行剪角处理。中奖金额5000元(不含)以下的中奖彩票按省市彩票中心有关规定处理;5000元(含)以上的中奖彩票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彩票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省级彩票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兑奖情况。
第六章 仓储与配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即开型彩票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 省级彩票中心应根据管理系统要求,制定仓储、物流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系统和彩票的仓储、物流安全,并报总局彩票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虫等功能,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彩票销毁 第三十四条 即开型彩票运输和销售中产生的废票、停止销售产生的尾票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彩票应定期销毁。 第三十五条 销毁即开型彩票前,需进行账务账实核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省级彩票中心负责组织销毁,并须先报总局彩票中心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公证部门负责监销;在全国统一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负责组织销毁,财政部和公证部门负责监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局彩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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