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体育彩票品牌形象,规范陕西省体育彩票市场秩序,有力开展打击非法彩票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我省体育彩票高质量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或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查证属实并依法依规处理的,由省体彩中心统一落实奖励资金发放。
第三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包括:
(一)体育彩票实体店利用中国体育彩票开奖结果销售私彩;
(二)体育彩票实体店销售境外彩票或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三)体育彩票实体店收取购彩资金后不出票、少出票或对彩票重复销售;
(四)体育彩票实体店开发、推广或组织社会公众利用平台网站、手机APP、小程序、WAP页面等互联网或电话违规销售体育彩票;
(五)体育彩票实体店销售假票、伪造、变造体育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体育彩票兑奖。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箱、来信等方式向省体彩中心举报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具体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29-85266015
客服热线:95086
(二)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sxtczrcp@126.com
(三)来信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99号体彩大厦8楼,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责任彩票部,邮编:710054。
第五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的被举报体育彩票实体店编号、地址、代销者姓名和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事实,包括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违规事实的文件、图片、音像等。
第六条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举报线索,按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涉案金额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0元;涉案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涉案金额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
(一)省体彩中心受理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向站(中心)下发核查通知,站(中心)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省体彩中心做好督促指导,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违法违规事实查证属实后,省体彩中心应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并核定奖励标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通知应当向举报人告知奖励事由、奖励标准、申请程序等事项。省体彩中心履行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举报奖金一次性支付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省体彩中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四)举报人对举报奖金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体彩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省体彩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线索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二)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两人(含)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按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线索不属实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已被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省体彩中心掌握的;
(三)匿名举报、省体彩中心工作人员、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中心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往来的利益相关方在其职责范围内的。
(四)举报对象不明确、违法违规销售体育彩票行为表述不具体,或未提供违法违规行为主体详细信息,致使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情况等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